快遞業出現首份新“國標”
發布于:2011/8/20 來源:http://www.51ggdaii.com 點擊次數:
上海貨運公司快遞物品缺斤少兩,甚至丟失,早已習以為常。據悉,鉆戒是在快遞中丟失的,且懷疑是快遞員工私吞了。
不管是不是,至少說明是由人為原因造成的。為什么快遞員工這么不負責任?這與快遞業存在的“霸王條款”有關。快遞“行規”規定,保價的物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;未保價的物品按照運費的3倍賠償。如此低的賠償,怎么能喚起快遞員工的責任心?
針對投訴集中的野蠻分揀,規范要求快件分揀脫手時,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,易碎件不應超過10厘米。
此外,規范對快遞包裝大小尺寸也做出了具體要求:單件重量應當不超過50千克,最大任何一邊的長度不超過150厘米,長、寬、高三邊長度之和不超過300厘米。
而在規定中,針對可能引發此次郵包爆炸的郵寄物品查驗問題,
上海到開封貨運規范特別提出: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,必要時快遞企業可要求寄件人開拆,進行驗視,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。寄件人拒絕開拆的,快遞企業不予收寄。
對信件以外的快件,快遞企業收寄時應當場驗視內件,檢查是否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。寄件人拒絕驗視的,不予收寄。
可以說,這份規范的出臺,標志著我國快遞業首份“國標”誕生。不過縱觀這份規范,雖然可以說已經對目前快遞行業的亂象做了很大約束,但并沒有具體涉及實質性的獎懲措施。
盡管《國內快遞服務合同》早就實施了,“快遞服務組織造成快件延誤、毀損、滅失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雙方沒有約定賠償標準的,可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”。可是“相關法律規定”到底是哪部法律規定?沒有說明,叫人怎么依法辦事?何況,《郵政法》第46條明確規定“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”,那么,哪個快遞公司會按“相關法律規定”履行賠償責任?盡管無論是從常理上還是從法律上講,丟失了消費者的物品至少要等價賠償,才符合《合同法》的要義,可是沒人監管,哪個愿意賠?
沒人監管,就等于沒人問責。于是,“野蠻分揀”仍然我行我素,
上海到開封專線快遞物品怎么不缺斤少兩,甚至丟失呢?還有先簽字后給貨的“潛規則”,讓“霸王條款”更霸道。快件送上門來了,收件人必須先簽字后驗貨。而簽字后發現物品被損壞了,收件人還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是在運輸途中損壞的,否則,快遞公司不予賠償。顯然,這種“潛規則”是在幫助快遞公司逃避應負的責任。難怪快件經常被偷梁換柱或短斤少兩,讓消費者吃“啞巴虧”。
快遞行業造成了部分快件積壓、滾存、延誤、破損、丟失等問題,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傷害了消費者的感情。其根源就在于其監管政策滯后、行業自律不強、行業標準缺位。所有這些說穿了,表現在“霸王條款”及其邊際效應在作祟。厘清了問題的根源,就不難看出取締快遞業“霸王條款”是誰的職責所在了。需要提醒的是,在取締現有的這些霸王條款的同時,更要考慮如何防患于未然,以免新的變相“霸王條款”又橫空出世,讓消費者欲哭無淚。